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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再不是3%封顶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7

过去,广州中介行业的中介费收费标准都是不超过成交额的3%。而昨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新一期的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报告透露,目前中介费已放开收费,并且实行市场调节价,已经没有上限。

市中介协会表示,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的规定,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费已于2014年6月13日放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方与交易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欲买房应清楚了解关于中介费的最新政策,避免在签约后再违约。

案例:

买卖合同无约定

买家拒付中介费   

市中介协会透露的一宗案例里面显示,若在买卖合同中,交易当事人与中介方未约定中介费,但在其他协议有约定的,该约定内容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一 宗案例显示,业主陈某委托A中介公司以140万元价格出售位于荔湾区某物业。2015年12月12日,在A中介公司的努力下,成功促成陈某与买家梁某以 150万元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约定由买家支付中介费30000元,但关于业主陈某支付中介费的条款被用笔划掉。由于陈某以高出理想价格 出售物业,为表达对A中介公司的答谢,愿意支付中介费20000元以作为奖励,并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在递件后支付。

2016年1月20日,A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办理递件手续后,向陈某收取中介费,但遭到拒绝。陈某辩解称中介费已在合同中约定由买家支付,且买家也已支付了中介费,故其无需再向A中介公司支付任何中介费。A中介公司向陈某追讨中介费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业主陈某通过A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已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确认其应于成功递件当天支付中介费20000元,陈某与A中介公司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向A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0000元。

专家解读:《佣金确认书》也具法律效力

广 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张扬律师介绍,《合同法》第426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 签订合同,即有权利依约收取中介费。本案中,陈某与A中介公司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中介费支付内容,但双方在《佣金确认书》中已明确约定陈某须在 递件后支付中介费20000元,《佣金确认书》也属于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对中介费的补充约定,具备法律效力。

市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任何交易材料时,应三思而后行,一旦签名则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

签约后拒交中介费

杨某将要移居国外生活,于是独家委托B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越秀区的物业。2015年3月16日,杨某通过B中介公司的介绍,以200万元的价格与买家周某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于签约当日,须分别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6万元,逾期支付者,将支付违约金3万元,即买卖双方都要交付成 交额3%的中介佣金。

签约后,买家周某依约支 付中介费6万元,但杨某因身上资金不足,与B中介公司约定次日支付中介费。杨某如愿将房屋出售,便在当晚约上朋友吃饭。杨某将该交易内容与朋友分享,但其 朋友李某听后表示中介费最高上限不应超过交易总额的3%,并在当场向其出示网上查询内容。杨某听后认为自己受骗,在次日拒绝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并表 示B中介公司已收取最高限额的中介费6万元,不应再“额外”收取中介费。

无奈之下,B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支付中介费6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查,B中介公司促成杨某与买家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 于签约当日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6万元,逾期将支付违约金3万元。该约定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6万元及违约金3 万元。

专家解读:3%佣金已废止 签约时合理约定标准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4]1289号)规定,中介费放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方与交易当事人协商确定。之前规定中介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 计收,独家代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等内容,已被废止。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该看清楚公示在中介门店的价目表,在签约时合理约定中介费标准。另外,买卖双方可与中介公司协商根据中介服务的内容、房屋交易的进展分项或者分段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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