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虑到二套房首付较多,阿宏就借用亲弟弟阿林的名义,以120万元的价格在天河区买了一套房子。
2010 年,已经有一套房子的阿宏想再购买一套房子。考虑到二套房首付较多,阿宏就借用亲弟弟阿林的名义,以120万元的价格在天河区买了一套房子。但当2015 年3月,阿宏把这套房子卖了之后,弟弟却认为这套房子是哥哥送给自己的,迟迟不把购房款全数还给哥哥。无奈之下,阿宏将弟弟告上法庭。
2005年,来广州创业的阿宏创立了一家电子科技公司。2010年,广州房价飞涨,阿宏决定买一套房子作为公司的职工宿舍。由于当时阿宏和妻子两人的名下已有一套房产,购买二套房首付需七成。于是,阿宏与亲弟弟阿林商量后,决定用阿林的名义来买房。
弟弟仍有51万元房款未还
2010 年11月26日,阿宏借用弟弟阿林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为120万元,采用涂销抵押后按揭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合同签订后,阿宏先向卖家支付了5万 元定金,并于2010年12月24日向卖方支付了31万元的购房款,后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卖方支付84万元的购房余款。该房产于2011年1月7日 完成过户手续,购买房子所产生的税费及每月银行按揭贷款均由阿宏负责偿还。房屋则一直由阿宏的两个弟弟阿林和阿源等人作为宿舍使用。
2015年3月,房子以160万元转让给了第三人,交易款项先后转入了弟弟阿林的账户内。经阿宏多次催促,阿林才将其中的109万元还给阿宏,仍有51万元尚未返还。
无奈之下,2015年8月3日,阿宏将弟弟诉至从化法院,要求判令阿林返还余款51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弟弟:房子是哥哥送我的
在法庭上,弟弟阿林辩称,自己和哥哥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房屋权属人为自己,房屋出售款也属于自己,与哥哥无关。阿林说,自己在哥哥的公司中上班,长期以极低的工资打工,而阿宏作为兄长,承诺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赠予自己。
在法庭上,应被告阿林的要求,阿宏和阿林的父亲周某、弟弟阿源先后出庭作证。父亲周某称,原告是自己的大儿子,被告是二儿子,原告是将涉案房屋赠送给被告的,赠送后涉案房屋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也是由被告承担。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是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未婚妻共同赚的钱。
而且,原告、被告的弟弟阿源也称,自己2005年入职大哥阿宏的公司,生活费是800元,2010年的生活费是1000多元,没有工资。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大哥赠予二哥的。
阿宏表示,被告和证人陈述虚假,被告和证人阿源述称其工资为800元~1200元,与广州市正常工资水平相差甚远。两证人证词雷同,皆由被告申请出庭作证, 有串通做假证的嫌疑。阿林确实是在自己公司工作,阿林和阿源的工资净收入为2000元~3000元,且为他购买了社保,包括他个人应缴社保部分也是公司负 担的。
法院:弟弟应退还143万元购房款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而原告和被告之间又是兄弟关系,出资行为仅是判断原告是否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据之一,而非充分证据,仅有出资行为不足以证明原告借被告名义购房。
同时,被告申请其父亲周某、弟弟阿源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赠予被告房款购房的事实,由于阿源与原告之间尚有其他诉讼未解决,其提供的对原告不利的证言证明力度 较小,而周某的证言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与其结合形成证据链,仅有两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力度不足。
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是原告所出资,在原告明确表示并非赠予且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是赠予的情形下,被告取得该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法庭上,双方确认原告共支付首期购房款、按揭手续费、房屋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中介服务费396690元;支付房贷款月供本金和利息共计 242009.05元;原告清还银行贷款尾款797704元,以上原告共计支付1436403.05元。2015年12月28日,从化法院经审理判决,除 了被告已返还给原告的109万元外,应再退还房款346403.05元给原告。今年6月12日,广州中院表示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