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小产权房转正不仅对修建小产权房的农民不公平,也是对城市购买大产权房消费者的不公平
■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近期小产权房再度升温的一个重要原因来自于民间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内容的误读。”近日,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陈国强指出。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小产权房在多个城市悄然走俏,成交量直线上升。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的视频会议,部署小产权房整治工作,“对在建、在售的坚决叫停,并依法查处”。此前,两部委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叫停小产权房的力度和决心可见一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日前也在解读此文件时提出,积极创造条件,将农村宅基地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以严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强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以严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这是硬杠杠,绝不能违背更不可逾越。”徐德明指出,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恰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性极大。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指出,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前需要分清一个“前提”和一个“概念”。所谓一个“前提”,是指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即只有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才具备入市的资格;所谓一个“概念”,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只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租赁、转让,而宅基地属于非经营性用地。
据记者了解,在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小产权房因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价格低廉,故颇受城镇居民的青睐,但小产权房往往建造在宅基地、企业用地或耕地上,并不同时具备“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两项准入条件。
一位资深人士对记者说,小产权房实际上是钻了制度的漏洞。对小产权房的零容忍并不违背土地自由流转的精神,但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不仅对修建小产权房的农民不公平,也是对城市购买大产权房消费者的不公平。因为一方面农民在土地增值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合理的收益补偿,另一方面让城市购买大产权房的消费者因限购而失去了公平选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