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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让跨境避税将遭重击 税总扩大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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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跨国公司逃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务总局近日明确,间接转让财产交易的范围从股权转让延 伸到中国境内不动产和其他中国财产的转让。专家称,这意味着此后跨国公司利用不动产转让的交易来进行跨境避税的行为将迎来监管重拳。

上述内容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所做出的规定。7号公告对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定要素、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打击国际逃避税。

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各种税务筹划方案逃避税的情况愈演愈烈,据官方披露的数据,2005年至2012年,我国每年通过反避税挽回的损失从4.6亿元升至346亿元人民币。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经济发展的红利和相当部分财富累积到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价值中,这些巨额的资本增值形 成了我国非常重要的跨境税源。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财产需要缴纳所得税,而间接转让不需要。一些纳税人出于避税的目的,将 直接转让我国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从而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针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避税的问题,2009年12月税 务总局在《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698号文)中提出了反避税应对办法。698号文仅涵盖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与此不同的是,7号公告重新对适用范围进行定义,从股权转让扩大为中国应税财产。而这里的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 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以及中国境内不动产。

“7号公告将间接转让交易 的范围从股权转让延伸到中国境内不动产和其他中国财产的转让。”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份政策解读报告中分析称,“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其他类 似权益’,作为股权的补充内容,该项补充适用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至合伙企业和信托,甚至,在极端处理方式下,转让其他经济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转让其他类 似权益’。”

(原标题:税总扩大“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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