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据初步测算,采取这些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调整细则涉及养老、失业和住房公积金三方面,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到 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去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到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在的2%阶段性降到1%— 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等到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据了解,之前不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金额差距极大,最高的交9000元,最低的仅240元,相差超过30倍,甚至不少单位将其视为“隐性福利”。
那么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对于职工个人究竟有哪些影响呢?以职工月收入10000为基数计算,如果缴存为20%,则个人每月需缴纳2000元住房公积金,加上公司缴纳的2000元部分,公积金账户每月可存入4000元,而这笔钱可在职工买房时作为房款提取。而如果以12%的比例缴纳,则每月账户共存入2400元,职工到手现金增加800元(税前),企业也减轻了相应负担。如果是缴存基数更高的单位,每月存入公积金金额的差异会更大。
由此可见,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没有买房需求的职工来说比较实惠,每月到手的现金更多,不必把大笔的钱存在公积金账户中眼睁睁看着通货膨胀却无法提取,而且对于企业减负和部分单位的“隐性收入”遏止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对于有购房需求特别是一线城市房价较高的地区职工而言,公积金缴存比例下调整体弊大于利。交的钱少了也意味着每月进入账户的钱变少,尤其是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正在还贷阶段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够还房贷时必然要自己出钱来补,多领800元现金却要多还1600元的房贷,显然是笔“赔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