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证据不足证明父母出资 房子被认定共同财产_房产资讯_A8房产_兴宁A8
兴宁A8
百姓热议 宁江夜谈 A8再说 校园热议 人在他乡 兴宁315 生活问问 买房问问 装修问问 业主社区
便民生活 百业信息 人才招聘 房产转让 房屋出租 家居装修 新车上市 车辆信息 二手汽车 供求二手
休闲娱乐 网络情缘 征婚交友 文学艺术 股市基金 美图分享 音乐分享 视频分享 笑话大全 灌 水 塘
走进兴宁 兴宁概况 兴宁年鉴 兴宁掌故 兴宁人物 兴宁风采 兴宁文化 兴宁景点 兴宁摄影 所有栏目
 

离婚时证据不足证明父母出资 房子被认定共同财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8

资讯顶部广告

年轻人组建新家庭,购房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有时难免需要父母支持。然而,一旦面临离婚,房子算谁的?今天的两则案例,将为您解析其中法律问题。

证据不足证明父母出资

房子仍被认定共同财产

琳琳和李健于2004年结婚登记,婚后李健变得有暴力倾向,且有赌博的恶习,最终琳琳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人在婚后购买了荔湾区芳村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健名下。庭审中,琳琳提供了房产查册表、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该房产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健称,该房屋的 是由其父母出资的,李健提供了其父母名下银行转账记录(2010年11月至2015年)。但琳琳主张此部分转账仅是李健父母取款的银行凭证,与购房款总额 也不一致。

法院判决认定,因仅有父母的转账记 录且转账至李健名下账户,李健父母的转账款项和购房款支付的总额不一致,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因该房产的购买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双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且琳琳为该房产进行装修和购买家具等,故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健父母对房产出资款可以债权人身份另行起诉解决。该房屋双方同意 竞价取得,最终李健出价85万元取得该房产产权,李健应一次性补偿琳琳42.5万元房屋补偿款。

法官说法

父母出资并登记为个人财产

法官表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案例中的李健希望适用上述规定主张房产 属于个人财产,但出资人没直接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且转账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因此该主张不被法院采信,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公证房产赠与儿子

离婚时仍属于个人财产

梁红与张杰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梁红主张夫妻分居长达数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据了解,张杰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张杰父母办理赠与公证,自愿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赠与唯一儿子张杰,张杰表示接受该赠与,后产权登记于张杰个人 名下。张杰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张杰一家三口居住,梁红与女儿居住一房间,张杰居住另一房间。梁红主张该房是张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对房屋份额进行平均分割。

法 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从张杰父母及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谈话笔录、《赠与合同》的内容及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情况看,张杰父母将房产只赠与给张杰个人所有的意 思表示清晰明确,故应认定为张杰的个人财产,梁红主张涉案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符合五种情形属个人财产

根 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上述案例适用该条第三款,父母 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该房产赠与给张杰一人,且赠与合同还经过公证,证明力更强。

 
 
[ A8房产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点击排行
 
兴宁A8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建设 | 联系我们 | 使用协议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