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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房产继承赠与登记事项 公证必须项变成可选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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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司法部宣布了一则关于废止1991年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称继承房 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中,不再需要进行强制公证。这一消息引起广泛关注,但也引发部分误读现象。

7月5日,司法部宣布了一则关于废止1991年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 通知,称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中,不再需要进行强制公证。这一消息引起广泛关注,但也引发部分误读 现象。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下属的广东省公证行业协会独家答复南都记者称,《联合通知》的废止是政府简政放权的一项便民举措,但并不意味着 上述房产登记事项中公证服务被彻底取消,而只是由原来的必须办理项变为可选择项。基于房产继承、遗赠等事项中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以及公证行业数 十年来的专业积累,公证机构的专业服务仍将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次房产继承公证费真要花几万?

此 前,一则“房产继承、赠与无须办理强制公证,能省好几万”的消息在网络传播,引发较大关注。“联合通知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公证服务在上述房产登记事项中的 彻底取消,只是说由以前的必须项变成了可选择项。”省公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强调,网络上部分消息称“取消”系误读。

《联合通知》废止后,房产继承、赠与等房产登记事项中不再强制要求公证,真的能省下好几万?据查,房产登记事项中公证服务是根据标的进行收费,2013年前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2013年后则采取分档累计递减收费,平均下来比例在千分之七八左右。

根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后公证收费由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 过1 .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1%收取。

据南都 此前报道显示,以深圳一处500万元的房产为例,最终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41400元。不过深圳市公证处副主任孙咏梅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解释,在实际办理 继承公证的时候,房产的标的是根据评估价而非市场价确定,一处500万元的房产在登记中心的评估价可能只有两三百万元。此外,继承的房产很多时候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继承其中一半,那么实际标的就是一百多万元。这样算下来,一次房产继承需要支付的公证费用是1万多元而不是4万多元,“并没有那么夸 张”。

省公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公证收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2013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根据近年来房地产价值不断上涨的事 实,降低了涉及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等方面的公证收费标准。目前广州地区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赠与等公证收费时也不是根据房产市场价格来执行的,而是按 照当事人的收益额通过评估公司评估,评估参照土地出让金加建筑成本等计算出来的房屋价格,“它大大低于市场交易价”。

房产登记部门自行审核有隐患?

南都记者获悉,20 15年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今年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了对于继承不动产权可选择“递交公证”或“不递交公证”进行登记手续办理。

省 公证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目前房屋不断增值,家庭成员之间因房屋问题引发纠纷的事件持续发生。继承中涉及的不仅是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等问题,其法律 关系常常复杂,隐瞒、遗漏、假冒合法继承法人的情况经常发生。有时候不仅涉及遗嘱继承,还涉及放弃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要确认继承权,不仅需运用大 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而且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还涉及核实权的问题。一般的人或机构显然无法胜任,即使是律师,虽然有调查取证权,但由于律师通常 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公证机构中立第三方的地位相比,公证无疑更具公信力。

上述负责人称,不动产一般都价值大,涉及不动产继承理当谨 慎,需有一个很强公信力的证明机构来承担,而公证机构出具继承公证书完全可以满足这一要求。而直接由登记部门为继承人确定财产继承权,其审核起来必然耗时 耗力,影响登记效率。如果因此出现登记错误,必然还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容易造成国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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