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出租屋业主来说,有一项税收政策的变动值得关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从9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一次 性租金收入,可按月分摊计税。而此前的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租金收入的,要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申报纳税。
在《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广州居民王女士为例:王女士将其位于某小区的一间商铺出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12万元,那么,她可以将这12万元租金平摊至12个月,由于平均下来每个月的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那么,王女士就可以参照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而在今年4月30日,广州市地税局在其发布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办税指引》中明确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期限是:“按月纳税的,在月度终了后15天内缴 税。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租金收入的,按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申报纳税。”按照该指引,王女士在一次性收取租金12万元后要缴纳增值税的数额为:120000÷ (1+5%)×5%=5714.29元。
营改增试点征管新政从9月起实施后,像王女士这种情况,其一次性租金收入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