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刘女士因意外事故去世,留下了年幼的儿子小王,并留下了自己名下位于通州区的房产一套。但因刘女士去世于国外,家人没有及时为其在国内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亦未就其留下的房产进行继承分割处理,房屋仍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2012年,一女子冒充刘女士,手持刘女士身份证件原件及房本原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刘女士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了李先生,李先生支付了房款,并在该名女子的配合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还花费百余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近日,刘女士的儿子小王诉至法院,称母亲早已去世数年,房屋系被他人冒名出售,故起诉李先生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经审理查明,冒名女子是在刘女士丈夫王先生的配合下办理的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
经评估,李先生与该名女子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购买价格符合交易当时的市场行情,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认为,冒名女子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其卖房时出具了产权人刘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及房本原件,并与刘女士的丈夫共同出售房屋。买房人李先生经过正常交易流程,并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有理由相信该名女子就是房主本人,其尽到了买房人的审慎义务,故李先生与该名女子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
法院表示,小王可以另行以侵权纠纷起诉追讨卖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