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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2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将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意见》确定了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同时,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意见》指出,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 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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