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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呼吁:将住房公积金收益归还缴纳者个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4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再次提交提案呼吁在新一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中,“维护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财产权,将住房公积金收益归于公积金缴交者个人。”

张泓铭的这一建议呼吁了8年,3次提交提案,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和住建部、财政部在修订《条例》时,切实维护民众在住房公积金上的合法权益。他的质疑指向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条明显的逻辑矛盾,即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财产,但不能被随便动用。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与此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张泓铭认为第二十九条与第三条相互抵触。“既然称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由此派生的增值收益余额理当属于职工个人,不能归于财政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

“正是这样矛盾的规定为日后漠视住房公积金收益权埋下伏笔。”张泓铭介绍,2007年,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廉租住房的两个文件中又规定,廉租房保障 资金来源首先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并规定该余额要先收归财政。“这是借住房保障的公益目的,部分抹杀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财产 权,坐实了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收益权的全部占有。”对于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张泓铭表示质疑,“住房公积金属于私人资金的集合,目前由政府所掌控的管理权应 视为人民委托代理,政府如将其作为财政资源使用十分不妥。”

面对张泓铭的质疑,不乏辩解之词。主要有两方面的说法:

一种说辞认为政府管理住房公积金和银行吸收储户存款、给储户利息后盈余部分归银行一样。也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沉淀甚多,向住房保障倾斜也无不可。

张泓铭认为这种辩解把政府管理比照银行经营,是一种误导:在管理目的上,银行要盈利,而政府是公益的;在接受管理意愿上,居民银行存款出于自愿,而住房 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在管理投资上,银行经营要投入资本金,而政府管理住房公积金不需要;在管理支出上,银行存款利息是商业利息,而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低于银行。“把政府公益性管理混同于商业银行,是一个极大的误解。”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实行免税政策,这是国家的投入。既然国家投入了,就要得到回报,就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收益余额收归财政。

张泓铭说,“一个较小的税收优惠要获取全部个人的收益权,更显得不对等。如果财政一定想有所取的话,只能对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收益收取额定所得税,而非全部收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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