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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建配套未达施工进度的 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30

【摘要】根据《规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如未达到规定的施工进度的,将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 昨日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庆国对《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了发布。根据《规定》,幼儿 园、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建成后要无偿移交,垃圾压缩站、变电站等要先于或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期申请到规划许可,若公共配套的施工 进度达不到要求还将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垃圾压缩站等 要先于楼盘预售验收

根据《规定》,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学校垃圾压缩站等要装修后移交

根据《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压缩站、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条件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指定接收单位。

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等,则由建设单位建成后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等使用。

《规定》提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中小学校、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公交首末站等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装修,完成装修后再移交。

未按规定时间移交最高罚10万

根据《规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如未达到规定的施工进度的,将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将处3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接收单位若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将被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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