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档案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将人事档案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根据《管理办法》,广州市的失业人员是指全市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而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则包括其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直接形成有关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人事档案。
《管理办法》提出,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将人事档案委托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同时,已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 失业人员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或到其他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继续委托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保管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管 理办法》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8项主要职责,包括保管档案;档案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 档案查询(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维护档案的完 整与安全;定期进行档案的清点和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