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部消息称,今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按照建 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转让 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具体征收比 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暂行办法》还明确,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试点期间,省、市不参与调节金分成。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或加快农民进城购房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收调节金符合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责任,按规定应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研究专家严跃进认为,从此类用地加收调节金的角度看,土地开发的潜在成本会增加,那么最后通过价格机制,或对房价上涨有一定的影响。从购房者的角度看, 也应该从此类农地入市的角度意识到后续一些郊区市场,尤其是人口和产业相对聚集的区域,或也会有价格上升的可能,这可能会加快部分市民化进程下的购房者积 极入市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