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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自住房必须与商品房同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1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从户型设计、工程质量、配套同步建设等方面,对自住型商品住房参建各方进行约束、监管,保证自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品质相同。

通知要求,自住房户型设计应严格按照商品房设计规范执行,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并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满足项目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使用功能。

为督促参建各方落实相关规定,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交底时,对自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前期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绿色施工管理等工作是否落实。

开发企业不得采购或指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及供应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采购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

近期,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开展自住房工程专项检查,把自住房作为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如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追究相关责任,该返工整改的务必整改到位,确保房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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