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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又来了!以后这些事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6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送审稿拟放宽提取条件。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 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装修、自住房租金、物业费等用途均可提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拟放宽提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均可提取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出境定居;

第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职工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中,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只要满足下面这些情况,就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第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个体户也可缴存公积金

修订稿还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金额“限高保低”

,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被处3倍罚款

新条例不仅仅放宽了提取条件,还针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提骗贷,将被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明确,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 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gjj@chinalaw.gov.cn。

来源:(综合人民网、央视新闻官方微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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