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缴交住房公积金或可回梅州贷款购房

   2015-12-20 491
核心提示:2014年底,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 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014年底,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 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近日,不少市民致电本报“民生”栏目,咨询了解异地贷款业务在梅州是否已经实施、何时实施?昨日,记者针对此问题向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了解了相关情况。

国家出台新政策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回原籍购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记者了解到,当前,越来越多在 大城市工作的人希望用在大城市挣到的钱回户籍所在地的中小城市或县城、城镇购买住房。但由于住房公积金不能异地贷款使用,所以,不少人群在回乡购房上遇到 了阻碍。2014年底,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新政策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 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政策出台后,引起了不少有购房 意向人群的关注。

市民王先生在深圳工作。由于深圳房价他还承受不起,一直盼望着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的王先生对此政策在梅实施情况非常关注。市民郑女士也咨询:“我的亲戚是广州工作的退休干部,想回来家乡梅州养老,就想在梅城买房,能不能够在梅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政策将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后实施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近期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 【2014】14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项政策是惠及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一项 惠民政策。

不过,针对郑女士咨询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政策,退休人员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记者采访获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文件精神,现正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于近期将此议题提交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后实施。该实 施细则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一)申请职工户籍所在地为梅州,在本省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梅州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机构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二)需出具就业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贷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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