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妍和小高结婚不久凑了首付买了一套不错的新房,并以小妍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不幸的是,两人没有挨过七年之痒,小妍和小高于2014年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小高所有,房屋贷款由小高偿还。不久后两人都组建了新的家庭,但是小高从2016年5月开始没有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因为小妍是名义贷款人,银行多次向小妍催款,小妍无奈向银行偿还了最近2个月贷款6100元。小妍气不过找到小高,质问为何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小高则置之不理。小妍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小高应依照协议履行,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高返还小妍银行贷款6000余元。
既然协议约定由小高取得房屋并偿还房贷,小妍为何还需偿还贷款?这是因为,小妍的贷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向银行贷款买房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两人离婚协议中债务处置的约定对发放贷款的银行没有法律约束力,小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还贷。但小妍向银行还贷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小高追偿代为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