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姐:我是广州户口,目前我爸妈还是湖南户口,最近随我在广州居住。由于我哥因公牺牲,我成了父母唯一的子女。请问我父母户口可否迁入广州跟我一起?
市公安局:若蔡小姐的父母,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广州市,在广州有合法住所并连续居住的年限满2年,可申请随子女来市入户。
当居住满两年时,蔡小姐及其父母,要在所属街、镇以上计生部门或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需提供居住期限的凭居住证或 由本市居住地派出所(也可由街、镇一级)出具证明。此外,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到蔡小姐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入 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
投靠配偶、子女、父母落户广州条件一览
(一)投靠配偶
1.入户条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2.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二)投靠子女
1.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三)投靠父母
投靠父母入户条件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