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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回应个人出租住房按10%征收个税:误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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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公布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这次政策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情况,深圳市地税局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并不是新出台政策,而是对现有私房出租的个税政策的明确与规范,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测算,出租住房的绝大部分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际税负率仅为0.5%、非住房仅为1%,税负水平与现行政策基本保持一致,而非部分媒体解读的税负统一上调至10%或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所得的行为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住房出租则减按10%的税率征税。除据实征税方式外,对于纳税人租赁成本费用不清,或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则有权采取核定方式进行征收,据此深圳市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因此,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为0.5%或1%。

  深圳地税局称,此次征求意见是深圳地税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此外,拟发布的公告从规范征税的角度,单独列示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将更有利于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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