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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全权委托中介钱房两空 损失计1216.7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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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中林因个人巨额借款逾期无能力偿还,在潘某等多名债权人多次催款情况下,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利用其房屋中介经纪人身份,诱骗陈某等20名被害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委托合同,仅付首付,就将客户的房屋“买”下,再抵押套现,相关款项被索中林私占,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陈某等20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共计1216.7万元。

与此同时,索中林还于2012年2月底至同年3月上旬,以帮助销售翡翠玉器为由,在仅支付孙某、刘某39.775万元的情况下,从孙某、刘某处骗得戒指、手镯等翡翠玉器共计72件。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索中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对于该案,法官称,索中林以办理过户手续繁琐为由,劝说十多名受害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公证。而委托权限包括受托人既有权卖房,也有权代收房款。正是因为有了这纸合同,索中林便很轻松地就把这些房子过户给他想要过户的人。

索中林之所以这么容易就得手,原因在于一部分卖房人考虑到楼市政策、担心房屋降价等种种原因,急于将房屋出手。这种心态,正迎合了房屋融资者的需求。为了规避风险,这些卖房人都会急于办理过户,最后签订一份连自己都不放心的“委托协议”。法官建议,卖房者应该尽量了解买卖步骤,了解购房人的具体信息,不要随意签订类似的委托协议。

□记者马超

通讯员 刘建军 袁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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