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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五年以上住房免个税 须提供这些资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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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下月起个人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提供资料统一标准

    重庆晨报讯 (记者 罗强)转让五年以上住房,虽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业主须提供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昨日,市地税局发布了最新的“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

    在日常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请中,时常会出现,一样的事,不同的纳税人在不同的区县办理纳税业务时,需要提交的涉税材料却不尽相同,这在延迟办税效率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跑来跑去的麻烦。

    “出台这样一个新标准,就是要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市地税局要求,全市个人住房交易涉税问题,必须实行全市纳税资料统一、减免税申报统一,减少纳税人填写的表证单书,取消纳税人重复提供的资料。

    那么,在个人房屋交易涉税问题中,需要提供哪些纳税申报材料呢?市地税局在“新标准”中予以了明确和统一。

    9月1日,全市所有的个人房屋交易纳税申报,须提供的资料就三件:身份证明(含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转让房屋房地产权证(含复印件)。

    其中,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也可以是户口簿。

    市地税局要求,房屋交易人在提供了上述三件证明资料后,办税服务窗口不得再另行要求纳税申报人提供额外的证明及其相关材料。

    个人房屋交易中,转让方申报减免营业税,以及转让方或承受方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多,而且类型复杂。市地税局结合这些情况,明确和统一了4种减免税申报所必须提供的资料。 转让五年以上住房 婚姻关系转移房屋 特定关系无偿赠予房屋 继承房屋

    转让五年以上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提供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夫妻之间转移房屋提供结婚证(含复印件);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提供离婚证(含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分割协议。 直系亲属关系以及赡养、抚养义务关系下无偿赠予房屋,提供证明特定关系的公证文书,或能证明转让方和承受方上述特定关系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产权人死亡证明(含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遗嘱继承或遗赠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在涉税申报中,除了转让方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有了统一标准外,个人房屋交易中的承受方,如购房人、拆迁还房、夫妻间房屋转移分割所得人、法定继承房屋人,在申请减免契税时也有了“统一”申报资料标准。 普通住房 农村居民购住房 拆迁还房 婚姻关系转移房屋 法定继承房屋

    市地税局还特别明确,转让方、承受方提供资料相同的,只提供一套资料。

    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提供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我市农村居民或“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提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经房管部门查询认定的《家庭住房保有情况表》。 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购房),提供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含复印件)。 夫妻之间转移房屋提供结婚证(含复印件);因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提供离婚证(含复印件),以及相关财产分割协议。 法定继承房屋提供相关公证文书,或产权人死亡证明(含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户口簿(含复印件)或所在地公安(司法)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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