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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卖经济适用房 房主、中介均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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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孔德婧)明知自己卖的经济适用房尚未满5年不符合上市条件,金某还是打算卖房,并收了刘某的定金和购房款。此间,本该审核的中介不但没审查,还收了2万的手续费。刘某经查实得知后,一纸诉状将房主及中介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双倍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经审理,房山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据买主刘某诉称,他在北京汇通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荐下,购买了金某位于房山某小区的一套住房。 2013年 5月1日,三方签订《房屋订购协议》,对房屋的位置、状况、价格、定金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当时,卖方金某保证,其所售房屋符合各种政策法规,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金某还承诺,如果契税票不满5年导致房屋无法上市交易,则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刘某便支付给金某定金及购房款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金某称自己手里根本没有购房合同。中介公司则辩称,作为中介方的公司是为双方提供买卖订立合同的机会,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后,有权收取居间服务佣金。

    经法院审理,金某在明知该合同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订购协议,并收受定金和房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汇通百家作为中介,虽撮合双方达成定购协议,但由于合同目的自始不能实现,所收取的中介费理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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