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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家族持1951年房产证争墓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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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爱新觉罗墓地,两块墓碑周围被各种杂物堆砌。 新京报记者 李飞 摄

  因家族后裔10余名成员先后埋葬在此,爱新觉罗家族的四名成员将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一块宅基地承包者告上法庭,诉求这块百年墓地的使用权。昨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墓地违反《殡葬管理条例》,驳回爱新觉罗家族的全部诉请。

皇族后人持1951年房产证争墓地

诉争的墓地位于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前街的353号院。爱新觉罗・恒焱介绍,这块墓地中埋葬有努尔哈赤的第十一世孙爱新觉罗・海观,其人曾官至左都御史,位及一品,她是海观的嫡孙女。“墓地形成于1919年,家族12位成员先后埋葬于此。”

1952年后,随着国家土地法的制定与修订,这块土地为三岔河村集体所有。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会将该土地承包给该村村民陈先生。1999年,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和陈先生私下签订“协议”,规定由家族出资将坟兴建、恢复并承担这片土地承包费,陈负责看护墓地。

后来,陈先生在这片墓地私自建房百余间出租,将墓碑置于租户的生活区不理。

爱新觉罗家族成员认为,其家族享有这块墓地的百年使用权,遂起诉陈先生,要求其将墓地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兴建墓地合同违法

庭审中,四原告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彭真签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显示,这块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义,记在海观四子纪叔平(爱新觉罗纪瀛)名下。而陈先生却认为,这块地是村委会批给他做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他才是这块地的实际使用者。

昨日,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家族虽有先人曾埋葬于该地块,但目前在该地块上未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该土地范围内现有坟头均为1999年及此后迁移或新葬形成。

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法院认为,爱新觉罗家族成员和陈先生在1999年签订的协议,均围绕家族墓地的兴建和管理而订立、履行,法院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 探访

两座墓碑藏匿杂物中

目前,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前街353号院内,两座墓碑在破败的红砖出租房和杂物的掩映下,显得十分突兀,两座墓碑均刻着“爱新觉罗”的姓氏。墓碑上空的树枝拉着晾晒衣服的绳子,不时有孩子蹲在碑旁玩耍。

现场,三四名租户坐在碑旁吃饭,他们称,在此处租房已有1年多,从没在意过这座墓碑,“没听说过这是谁家的墓地。”

“这太不尊重我们祖先了。”原告爱新觉罗・恒焱称。

昨日,在宣判的最后,法官向被告指出,被告应当认识到善待他人墓葬是基本的为人礼仪,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和文化修养,其不仅是对逝者的必要尊重,也有助于维持良好人际关系、减少社会纷争,故被告亦应正确认识和评价自身言行。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基于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无据。此外,原告提交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因登记在纪叔平名下,法院认为,登记的权利人并非原告,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系涉案土地目前的权利人,本案系合同纠纷,关于土地权属引发的争议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处理。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爱新觉罗族人表示不同意该判决,但是否上诉需商量后再定。而村民陈某对判决结果表示很满意。 (记者刘洋 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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