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先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交房时房屋的实际状况和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上载明的内容不相符怎么办?
崔律师:首先要分辨销售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因法律规定只有要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般均为要约邀请,除非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才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该说明和允诺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刘先生你要视情况而定开发商是否违约。
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恩和律师事务所的艾杭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