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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预售商品房可处50%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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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章宁旦

今天,《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房屋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相应的监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但是现有的监管执法依据比较杂乱,散见于各单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告诉记者,有的法规、规章制定时间已久,不能适用于现实需要;有的监管依据效力层次较低;有的因新法颁布施行或者新情况出现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等。现有法规规章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市房屋交易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通过制定规章完善我市房屋交易监管制度体系。

办法就房屋交易信息化监管制度作了规定。明确由国土房管部门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要求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税务、银行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同时强调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使用信息系统时应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为建立公平、公正、诚信的房屋交易市场,办法创建了一整套信用评价体系,规定由国土房管部门制定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规则,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并将评价对象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消费者可以公开查询评价情况。

办法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房屋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信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违反规定,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变更、删减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条款的;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州12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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