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事实上,征收房产税在许多发达国家早已成为 惯例,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其具有普遍征收、突出公益、抑制投机的特点,为多数国民所接受,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平抑房价的主要工具, 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税实施全民征收适时调整税率
国外房地产税一般包括了房产税和地产税,征收的范围非常广泛,多数国家为全民征收,但一般会对政府、宗教、慈善等非营利组织免税,对家庭自用住宅设一定的宽免,对低收入家庭也会有一定抵免额。
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按照房地产的价值来征税。房地产的价值有的国家按房地产交易时的价格征收,但每隔几年就要重新评估;有的国家每年按照房地产的市价征收。
国外房地产税的税基税率经常进行适时调整。在美国,一方面,房产税按评估价格征税,税基随房价市场波动呈正向运动,并作相应调整。另一方面,税率随经济 景气度呈反向运动:在经济繁荣时期,房地产价格随之上升,税源充裕,政府会因此降低税率;在经济不景气时期,税源匮乏,政府需要通过提高税率来弥补财政赤 字。许多发达国家为简化评估手续,都建立了完备的房地产交易数据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就可以便捷地获得特定房产的近似市场价值,这些做法有力地推动了 房产税的管理和征收工作。
突出公益性抑制房地产投机
在国外,征收房地产税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地方财政有充足来源,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左右。在国外民众很少抱怨房地产税,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国外房地产税主要用在公共开支上,如园林、消防、教育、公交、博物馆等领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一般而言,房地产税税率高的地方,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质量要好于其他地区。例如,中小学校的等级比较高,有的地区从幼儿园到高中免学费,并为学生提供免 费午餐和校车免费接送等。在美国,一个区域房产税的征收可以由本辖区纳税人决定,如果纳税人认为不需要更多的公共服务,则可以通过选区民意代表提出削减某 些预算的提案,进而少交房产税。
抑制房地产投机、管控房价并不是国外房产税的主要功能,但由于征管环节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价格会产生积极的调控作用。
在国外,依靠房产税调控既有成功例子,也有失败例子。韩国曾在本世纪初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多次增加房产税税负,导致一些房价较高地区业主承担了大额 房产税,却未能有效刺激这些地区房产流通,也未能抑制房价,最终以失败告终。新加坡则对开发商和富人增收高额房地产税,而对占住户总数中低收入者提供由政 府控制户型和房价的房屋,并对其他困难群体给予更优惠的住房政策,区别性房产税帮助新加坡有效抑制了房价的上涨,同时保障了居民住房。
美国:房地产税凸显“公共财政”特点
美国房地产税是在房产保有环节进行征收,具有收入与支出、税负与公共服务对应性强的显著特点,展现出较强的生命力。经过长期实施与不断完善,目前已发展成为美国财产税中最核心的部分。
房产税成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美国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自有财源,在美国历史上甚至一度占到美国地方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在征收方式、税率确定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
首先,房地产税征税规模实施全民征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居民在住宅消费上的第二大支出。房地产税征税依据是以房地产核定价值作为计税 依据。核定价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房屋本身的价值,主要依据购买时的价值、装修增加值、市场增值等;二是土地的价值。地方政府将房地产核定价值的一定比例 作为征税值,然后确定房地产税税率,各地比例一般在1%-3%,实际缴纳的房产税金额为房地产征税值乘以房地产税税率。
其次,美国采用 不同的方法对房地产进行估值。一是市场比较法,即以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参考依据对被评估的房地产进行估值,一般适用于较简单的住宅类的评估;二是成本 核算法,即用建造成本与折旧情况评估房地产的价值,一般用于评估游乐场、运动场、电影院、飞机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三是收入分析法,即根据租金收入用 投资回报率测算出房地产的市值,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商业出租等房地产的评估。
再次,美国地房产税税率经常变动,房产税的总税率为州及以下 各级地方税率之和,一般由州税率,市、县税率,学区税率三部分组成。20世纪90年代以后,州政府的房产税大幅缩减,主要划归各地地方政府,约占地方政府 财政收入的85%-90%。各级地方政府确定房产税率受到州税法制约,只有获得州政府的批准后方能实施。
实施征核分离特殊群体享有优惠
美国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与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分开,价值评估由核税官员完成,征收管理由税务官员负责。在房产税的评估方面,美国房地产评估师协会(SR E A )成立于1935年,是北美最大的独立性房地产评估师组织,专业的核税官员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估价。如果纳税人对估价有异议,可以通过提起复议或上诉。在征 税管理制度方面,美国建立了私人财产登记制度,拥有相对完善的个人财产记录,便于规范化的管理,并与个人信用制度和存款实名制相配套,方便税务当局掌握纳 税人资料。采用网络化管理房产信息,房产评估后可以网上纳税。
美国房产税征收程序如下。首先,核税官员在规定时间对房地产计税价值进行 核定,一般一年核定一次;然后,市、镇政府根据房地产计税价值以及财政预算确定税率,并由税务机关执行;最后,征税官员计算出纳税金额,并以邮寄形式通知 纳税人,或者通过计算机发给相关金融部门代为缴纳。
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陈杰教授介绍,每一次超过了缴费期限,将要支付 纳税额10%的罚金;若是连续5年未缴纳房地产税,房产将被政府没收和拍卖。所以,虽然美国房价便宜,购房均价22-25万美元,但光能买得起房不行,能 持续缴纳财产税才能真正成为房主。之前底特律楼市崩盘,不少独栋房子卖几美元,其中多数是房主因为失业而缴纳不起财产税、拖欠巨额财产税,不得不廉价拍 卖。
在征收环节,美国还对特殊群体实施了各种房地产税优惠政策。如政府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教育组织、宗教组织所有或占有的物业免征 房产税;由政府所有或者占有的物业免征房地产税;美国各州对于自用住宅实施一定额度的免税,各州免税额不尽相同,对弱势群体包括老人、残疾人、低收入房产 所有者、退役军人及配偶、农业用地等实行抵免制度,可以抵顶或退还部分个人所得税或退休现金等。
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公共事业
美国房产税是地方政府机构所需经费的主要来源,对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房地产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公共事业。
美国以及主要西方国家,对房屋持有环节的课税都是在财产税这个栏目中征收。房产税都是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自行立法制定。美国50个州征收房产税,征税主体是郡政府、市政府、和学区政府(美国特殊的最基层财政主体),而联邦和州政府则不征收财产税。
以旧金山为例,2010-2011年间,由1%的固定房地产税税率征收来的财产税,57%由旧金山郡市两级政府统一支配,25%由教育发展基金会支 配,7.7%由旧金山学区政府支配,3%由儿童基金会支配,2.5%由图书馆基金会支配,2.5%由公共场所基金会支配,1.44%由旧金山社区学院支 配,0.63%提交给湾区高速交通委员会支配,0.21%贡献给湾区空气质量控制委员会。此外还有很多很小的专职委员会和公共基金都预先得到相应分配。
三方面借鉴美国房地产税征收经验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等专家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借鉴美国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税征管原则和办法。
首先,以地方为主,将开征权和课税规则交给地方,因为地方政府才最接地气、最了解居民实际公共服务需求和相关财政投入缺口。“地方”级别可以从地级市开始(直辖市则为市为一级单位),区县级单位也可以申请对房产税的税率及免征额度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微调。
其次,注意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合理设定免征面积或免征额度。国外财产税没有房产免征面积之说,但有免征额度,免征额度比免征面积更合理。针对我 国城市40%以上房产是房改房、房产价值高但房主收入不一定高的实际情况,也为减少推广难度,可以设计按照家庭为单位给予一定的免征额度。
最后,税率恰当,税负有增有减。税率可具有地方灵活性,如何最优化原则上由地方自行掌握平衡,但中央初期要有所调控,树立示范和标杆效应。同时,为减少征收阻力,房产税负有增就要有减,尽量取消房产交易环节的各种营业税费。
德国:房地产税分类征收控房价
德国房地产税征收以不动产交易税为主,交易环节税负重,持有环节税负轻,抑制房地产投机效果明显。专家认为,我国可部分借鉴德国区分短期持有和长期持有,在征免税上区别对待的做法,达到有效征税和成功遏制较高房价的目的。
分类征收简便易操作
德国房地产税分为交易环节税和保有环节税两大类,交易环节税收主要包括土地交易税与资本利得税,保有环节税主要是土地税,其征收制度设计简便易于操作。
首先,土地交易税作为一种特别流转税,纳税主体为土地转让方与受让方,征税对象为德国境内地产的转让交易。计税依据一般为交易价格,若交易价格不存在或 无法确定,则应按照德国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以地产评估值为基准,一般为市场价值的60%至80%。为鼓励居民拥有自己的住宅所有权,并打击炒房者的投机 行为,德国政府多次调整土地交易税税率,2010年土地交易税的普通税率为3.5%至5%,土地所在州政府可以具体确定适用税率。
其 次,在资本利得税环节,德国政府将税收措施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基本手段,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除了要交土地交易税,出售持有10年以内的不动产按照个人所得 税的标准累进税率征税,对出售已拥有10年以上的房地产所获得的收益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将出售房地产的资本收益用于购买另一替代房产时, 该资本收益免征资本利得税。
此外,在土地税环节,自有自用的住宅和不出租盈利的住宅不需要交纳不动产税,只交纳宅基地的土地税。土地税 实际上是政府向德国境内的地产(包括土地、地面建筑物)征税,税金的多少则按照登记的地产状态和价值确定。其征税基础为每年初按照税收评估法(根据成交土 地的价格得出同类土地的纳税价值)所确定的课税标准价值,一年一缴。德国各市镇仍有较大的土地税调控空间,可以制定适合的税率。
征收“重交易轻持有”税收豁免普惠居民
德国房地产税制具有重交易环节,轻持有环节,短期交易征重税,长期持有交易免税,税收体现公平原则等诸多特点。
德国将房地产税重点放在交易环节,既征交易税,又征所得税,并依据持有时间长短区别对待。持有不到10年转让征收资本得利税,而持有10年以上免税。有利于抑制房地产过于短期交易,促使长期持有,减少市场投机。
房产持有中的房地产税主要针对商用房产,居民住房免税;居民基本住房只缴纳建筑用的土地税,对建造和购房实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体现了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政策意图。
德国房地产价格长期稳定,据统计,从1977年至今的30多年里,德国平均房价仅上涨了60%,而平均每年涨幅不过是2%,如果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德国房价实际上是在缩水。
在税收豁免上,公共土地(如公园、墓地)、当局公共的土地及建筑物、联邦铁路、教堂、医院、科研和教育机构以及军用设施和市政公司等,享受土地税豁免政 策。长期以来,德国政府高度重视居民对房地产的基本需求,对房地产的买卖和经营予以严格的区别对待,对自有自用的第一套住宅(不包括度假村)不需缴纳房产 税,只是对房基地征收土地税。
德国房地产税征收制度的启示意义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朱为群教授认为,德国房地产税收与我国比较接近,重交易环节征税,轻保有环节征税,其房地产税收政策给我国以下启示。
一是德国将房地产作为社会福利机制的重要一环,保障居民住房是联邦政府首要的政策目标之一,对购房实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把房地产税收放在交易环节,而且根据实现交易,以及盈利征税,体现涨价归公税收理念和负担能力原则,鼓励居民购房,并长期持有,抑制投机。
二是德国保持房地产价格稳定与没有实行土地批租,而是采取年租制有一定关联,由于采取土地使用权的年租制,以及国家对建造和刚刚购置住宅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使房地产成本降低,价格得以控制。
三是对居民基本住房进行保护。德国房地产税制对居民住房不征税,对建造和刚刚购置住宅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体现了对民生的特别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