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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求意见 潘石屹:若实施房价立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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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葛倩 发自北京 公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千呼万唤后终于公之于众。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被赋予法律效力,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抵押权等均被纳入到登记范围内,登记部门也由此前的多方“割据”变成了统一部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国家机关可查询不动 产登记资料。

国土部门集合所有登记职能?

国土部门牵头负责,但需考虑地方各部门的职能协调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内容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登记内容重在整合”,参与前期条例征求意见的北大法学院房地产中心主任楼建波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登记将改变多方“割据”,统一部门。

此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由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等由住建设部门登记。

统一登记后,国土部是否会集合此前所有部门的登记职能?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确定一个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楼建波建议,各地因地制宜,并不一定要把登记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上归于国土部门。

“需要部门利益协调”,国土系统一位官员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坦言,尽管由国土部门牵头负责,但在地方实施过程中,仍需考虑各部门的职能协调。

国家机关可查询不动产信息,助力反腐?

对反腐作用很有限,此前公检法查案也能获得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信息应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部门也应加强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在查询方面,有关国家机关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房产登记。随着“房姐”、“房叔”的盛行,登记似乎成为查处房产的尚方宝剑。不动产登记能否协助纪检监察工作?

“统一登记后,可知道人名所拥有的不动产状况,从而起到反腐作用”,参与条例征求意见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陈华彬表示。

不过,专家也指出,反腐并非统一登记的初衷,不动产登记条例主要是服务于政府对于全国不动产摸底,以便未来推动多项相关改革举措的诉求。

“统一登记的目的不是为反腐,而是落实《物权法》”,参与撰写条例草稿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对南都记者表示。

“对反腐作用很有限”,楼建波认为,此前公检法查案、税收部门查税,也会查询不动产,能够获得相关信息。

私人有查询空间 个人信息是否安全?

不是想查就能随便查,无关人员无法查询,登记信息泄密将追责

除政府部门外,私人也有查询空间。意见稿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什么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楼建波解释,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必须是和不动产所有者发生直接关系者,比如有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查账等。

条例给个人提供查询空间,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是否会受到侵犯?

“不是说你想查谁的房产就能随便查”,国土系统一官员介绍,不动产条例登记情况并不完全公开,对个人而言,只有在发生“利害”关系的双方间才能展开,“随便一个人不可能查到官员的房产信息”。

条例对信息的保护也有所涉及。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资料。

不动产登记对楼市影响几何?

潘石屹:若实施房价马上跌;专家:不排除有人抛售二手房

在房地产界看来,“统一登记”也将给市场带来震荡。

SO H 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其微博中评论登记“是好政策,如果今年实施,房价马上会跌”。

国土系统一位内部人士则提醒,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不是以调节房价为目的,与限购、限贷等调控措施存在本质区别。

“目前还谈不上影响房价”,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对南都记者表示,条例距离实施出台还有一定距离。条例的实施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大小目前无法评定。

在顾云昌看来,目前已透露了信号,不排除未来有人抛售二手房。

多位学者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如要发挥更多作用,还需几个先决条件,即能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能够为征收房产税提供准确信息,同时要有完善的居民信息的身份体系和信用体系。

观察

条例姗姗来迟且“大瘦身”

学者称,各部门意见不统一,为尽快出台,不得不“粗化”

此条例可谓“姗姗来迟”,且与多位学者此前看到的意见稿相比,内容大瘦身,名字也多了“暂行”二字。

从提出到意见稿到出台历时7年

我国酝酿不动产登记已有数年之久。早在1995年,孙宪忠参与编写《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时,曾一度将“不动产登记制度”写入其中,但遭到部 分人士批评。“有民法学家认为,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管理工作,不应写在属于民法的物权法中”,孙宪忠在《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中透露。

“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表述最终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得以体现。

然而,关于统一登记的条例却迟迟未能出台。2013年3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提出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但直至7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条例征求意见稿被讨论,才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并不意味着会尽快出台”,楼建波坦言。

“登记类型”“瘦身”最明显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而包括楼建波、陈华彬在内的学者,此前看到的稿件内容均在80-90条不等,就连孙宪忠最初起草的草案建议稿也有70条。

多位参与前期条例制定与征求意见的学者均明显感受到了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瘦身”。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登记类型”。此前学者接触的征求意见稿中,登记类型细化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查封等多项,每一节都有登记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而目前公开稿件中则没有。

“很多章节和要点都写成了一条”,孙宪忠评价,“我对目前公开的内容并不太满意”,“内容太简化,操作起来会很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透露,此稿出台已“超时”,一个重要原因是规定内容太细化,各部门意见不统一,难以执行。因此,为了条例尽快出台,不得不“粗化”。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认为,不动产登记类型太复杂,不可能在条例中要求太细,实施中发现新问题,可通过实施细则解决。

“暂行”二字明确条例的过渡性

目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条例名称为“暂行条例”,而多位参与起草的专家均表示,当时参与起草和征求意见时,并无“暂行”一词。

“有总比没有好”,楼建波认为,随着部门职能的协调,登记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就会有正式的条例出台。

“叫‘暂行’的法律法规最终都会被修改”,楼建波认为,“暂行”二字明确了条例的过渡性。

王利明更为乐观。在他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需不断摸索,有了一定经验后,才能出台正式条例。“很多现行法律也曾用过‘暂行’”,他表示,“暂行”二字并不影响法律效应。

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历程

2007年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写入《物权法》,但未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机构和办法。

2013年3月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办随后下发任务分工通知,要求20 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14年2月24日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九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4年3月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将于6月“提出”《不动产登记条例》。数天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确保6月上报国务院,年内出台实施。

2014年4月

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对该制度进行顶层设计。

2014年5月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国土部明确,该局将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014年7月3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8月15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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