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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放宽提取条件 缴存同城同比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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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纲领性文件,共5部分16条,被称为湖北住房公积金新政16条。

《通知》提出,公积金可用于房屋装饰装修,同一设区城市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探索建立省级层面住房公积金调剂融资机制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 券化业务,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作用,将劳务派遣人员和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等。这些惠民改革措施,有的属全国首创,有的有重大突破,在全国具有先行示范作用。

提取条件放宽

首创公积金用于装修、交物业费

严格管理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是必要的,但很多缴存职工反映,公积金提取使用,实际只有购房贷款一种方式,其余建造、翻建、大修很少运用,因此,公积金的受惠面太窄,对于买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基本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有观点甚至认为,公积金是“劫贫济富”。

此次《通知》中,放宽了很多提取条件,如规定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可凭租赁合同,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廉租房、公租房租金,也可以支付规定额度内的 商品住房租金。低收入困难家庭,可用公积金缴纳物业费。还可凭正规合同,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提取规定额度内的公积金用于房屋装饰装修,这些措施属于我省 首创,将有效扩大我省住房公积金的受惠面。

此外,《通知》还允许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各市县要实现 缴存异地互认与转移接续。《通知》要求整个贷款流程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比以往速度提高了半个月。对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可适当提 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通知》还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缴存必须同城同比例

杜绝“隐形福利”解决“分配不公”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缴存比例为5%到12%,单位1:1配补。由于个人收入水平和执行比例的差异,不同行业的职工,缴存额度存在巨大 差异。据我省中部某市统计,在该市电力、金融等行业,个人月平均缴存额最高的达到6660元,公积金几乎成了职工的隐形福利,而在该市餐饮、劳务等行业, 个人月缴存额最低只有75.6元,两者相差88倍。

这种状况显然不公平,因此,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 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核定,不得高于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设区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依然为5%到12%,但首次提 出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同一设区城市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禁止各单位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防止再出现公积金缴存“相差 悬殊”的现象。

而对于不缴、少缴和欠缴公积金的行为,《通知》要求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进行曝光。

惠及农民工

城镇化有望前进一大步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本应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然而,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民工在福利上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

我省此次出台的《通知》要求落实《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的缴存扩面,更重大的变化,是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这一变化作用很大,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农民工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必须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制度为农民工买房提供了一条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意味着每年有60万左右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公积金制度将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缴存范围,无疑为城镇化进程打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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