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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披露问题房地产 建项目质量追踪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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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房地产疯涨势头,这一往年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似乎已有淡出趋势。

对于房地产项目质量的关注,出现在今年的提案中。

针对近年频频曝出的房地产质量问题,如“裂缝门”、“沉降门”、“电梯门”、“变形门”等事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段祺华提出,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建立房地产项目质量追踪体系。

房地产项目质量投诉递增

过去十年是我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10年,众多房地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完成了数以万计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从2003年的37000余家增加至去年的91000余家。房地产行业对整个GDP的贡献也在逐年提升,2014年房地产行业的增加值占至GDP总增加值的比重达到6.12%,而在十年前,这一比重仅为4%左右。

“但是,在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有关房地产项目质量的投诉事件也在逐年递增,而在质量投诉所涉的房地产企业中,甚至不乏全国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段祺华说。

主管部门主动出击无依据

段祺华认为,导致上述质量投诉事件频发的元凶是房地产项目质量追踪体系的缺失。“我国并未建立统一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追踪体系,房地产项目若出现质量问 题,业主一般只能通过单个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然而由于取证及鉴定上的困难,业主胜诉并成功获赔的案例并不多。”段祺华说。

段祺华表示,作为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整体监管的职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下属部门却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无法“主动出击”对房地产项目进行质量追踪。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颁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管理的通知》等与房地产项目质量监管相关的文件,上述通知主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 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并未主动提及对房地产项目建成后的质量追踪。

应该定期披露问题项目

段祺华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各级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各自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对受理后的质量投诉,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建议并指导投诉人员进行相应民事索赔,并对受理后的信息及相关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完整的信息备案制度。

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监管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建设部门应在可行的范围内,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配合投诉主体或司法行政机关对相关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及进一步处理。

段祺华建议,依托已建成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对该平台进行功能拓展,定期增加对已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披露,并披露与该项目相对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企业及监理企业信息。

在现有各类通知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与房地产项目质量追踪相关的立法,对于已被证实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企业及监理 企业,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根据责任归属进行相应的罚款、降低开发资质等问责手段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的,各级住房建设部门应将相应信息通 报公安部门及检察机关。

由国务院牵头,各级住建部门应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对已被证实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企业及监理企业,应在相应的商事主体信用系统中进行体现,并联合多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深入监管。

段祺华强调,鉴于房地产行业占GDP比重的不断上升,以及房地产行业对于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能否实现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尽快建立全国通行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追踪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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