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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土地抵押事实 海口国土局涉嫌违规出让土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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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海口市采访调研时发现,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海口国土局”)在挂牌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时,将一宗已经抵押的地块推向招拍挂市场,而且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海口国土局还隐瞒了土地抵押的事实,涉嫌严重违规。

土地竟先抵押后出让

海口国土局的土地出让公告显示,2014年3月10日,海口国土局公开挂牌出让“海口市金沙湾片区D0501地块”,地块用地面积为50993.7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综合用地。

2014年4月11日,北京精诚众和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程序以约3.13亿元总价竞得D0501地块。同年4月23日,该公司与海口国土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定金为3128.48万元(成交价10%)。

2014年5月15日,海口国土局、精诚众和公司、海口硕宇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硕宇宏远公司”)等三方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将精诚众和公司合同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硕宇宏远。

随后,硕宇宏远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缴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海口国土局承诺于2014年7月2日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而,硕宇宏远公司按期前往海口国土局领取土地证时,却被告知土地证无法办理。原来,D0501地块在挂牌出让之前已经被海口国土局抵押给国家 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海口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书之前,该抵押手续仍未解除。所以,海口国土局当时无法向硕宇宏远公司颁发合格有效的土地使用证书。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海口国土局官网上查阅有关“D0501地块”挂牌过程中的出让及成交公告后发现,在官网上招拍挂的公示信息中均未出现有关 该地块被抵押的信息。硕宇宏远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公司曾多次找海口国土局相关部门要求尽快解决此事,得到的回答均为“正在研究解决办 法、尽快办理”等托词。

2014年9月份,硕宇宏远公司两次发函催告海口国土局尽快消除该地块权利瑕疵、颁发合格有效的土地证并交付土地。迟迟没有结果后,同年的10月20日,硕宇宏远公司向海口国土局送达了《关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出让合同。

双方对簿公堂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2014年11月7日,硕宇宏远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海口国土局的土地出让合同,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根据双方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部分,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2014年11月1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案号:(2014)琼民一初字第12号】。

在硕宇宏远公司向海南高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海口国土局上报海口市政府的报告(海土资用字【2014】540号,签发人:盛林),内容显 示:海口国土局已经承认“由于土地存在抵押而不能按期向受让人颁发土地证,其行为构成违约,硕宇宏远公司提出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同时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 以及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此时事情却出现了一些变化。硕宇宏远公司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在随后的庭审中,海口国土局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证 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26日制作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权利主体为“硕宇宏远公司”;同时还有一份土地已经解除抵押的证明。

2015年3月16日,海南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海口国土局出示的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且涉案土地已经解除抵押等为由,驳回了硕宇宏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口国土局违规制作土地证?

针对海南高院的一审判决结果,硕宇宏远方面不能接受。“在庭审过程我们才得知海口土地局已经办理了土地证,以前根本不知道这个土地证的存在。” 该公司负责人还说,海口国土局的这两份证据还有明显矛盾之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日期是2014年9月26日,但是土地解除抵押日期却是2014年 12月10日”。

“办土地证在先,解除抵押在后,这个过程明显违法违规。”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海口土地局在没有解除该地块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制作的土地证同时存在两个权利主体:一个是作为抵押方的“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一个是受让方的“海口硕宇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仅如此,硕宇宏远方面还有进一步的质疑:在他们起诉之前,硕宇宏远公司办理开发手续急需土地证,多次发函催办土地证,国土局却无回复。然而在 硕宇宏远上诉后,国土局却有了土地证。他认为,国土局是为了掩盖其违约事实,通过倒签日期的方式违规制作了所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针对D0501地块抵押、出让、解押等相关事宜,2015年1月4日,本报向海口国土局发函,希望采访具体情况。今年1月22日,本报记者前往 海口国土局联系采访,海口市国土局宣教处的办公人员吴海南说,针对记者要求采访的这些情况,他们正在与企业方面沟通解决,但没有具体时间表。同时他告诉记 者,针对这宗地块的相关情况,建议记者直接联系采访土地利用处处长杨俊和宣教处负责人顾贤文。

记者拨打了吴海南提供的两个电话号码,其中,顾贤文仅表示“需要找领导汇报”后再无回复。今年4月14日,杨俊在电话中表示,该地块的处理事宜 仍在与企业协商当中,且处理过程牵涉多个部门,他不能就此做单一表态。5月28日,记者再次致电杨俊,他分别在电话和信息中表示,接受采访需要执行相关规 定,他个人擅自接受采访是“不妥的”。截至本报发稿,海口国土局一直未对本报的采访内容作正式回复。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政府机关,在挂牌出让D0501地块时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其一,挂牌出让的土地存在权利瑕疵,属于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其二,在挂牌公示时未能如实告知土地竞买人,未尽到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已经侵犯了竞买人的权益”。

上述硕宇宏远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为了获取和开发D0501地块,该公司先后投入了约3.3亿元的资金,不仅未获得该宗地块,甚至无法收回土地价款,“巨额款项被锁定,已经影响了公司各项开发建设进程,相应经济损失也在逐日增加”。

记者了解到,尽管该案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硕宇宏远公司已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本报对此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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