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已确定无疑。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法制晚报7月14日)\
房地产税收由于和房地产市场紧密相关,因此市场的关注度非常 高,被视为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特别是深圳等城市出现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很多人认为这是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信号。其实,从笔者观察来看,这一房地产立 法的信息披露,是税制改革的正常化推进,与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没有太多的关联。
首先,如果调控房地产市场,应该是刺激性的政策举措,而非 抑制性的举措,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二季度GDP增速为7%的情况下,需要投资等来支撑经济增长,因此房地产的企稳回升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 为此,一些地方为了促进房地产企稳回升,出台了一些刺激措施,比如宁波市财政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提出 对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宁波购买住宅和非住宅,可按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另外,今年早些时候国家 出台政策,对普通商品住宅二手房营业税的减免期从5年降低到2年。同时,推动住房公积金改革、取消限购等措施是各地刺激房产市场的重要手段。在这种情况 下,国务院研究中心研究员透露出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合并的举措,增加保有环节税收,是抑制房地产市场增加投资的举 措。因此,这一信息与刺激走向并不吻合,并不是调控房地产。
其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针既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财政是国 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同时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 时推进改革”。因此,可以确定的说,目前推进的每一个税种改革,比如营改增、消费税改革、正在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税立法等,都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 任务,是政府职能部门落实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来说,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起草房地产税收法律文本,是常规性的工作推动,是正常化的税制改革准备工 作。
再次,每一个税种改革,都有其自身规律。作为房地产税收立法改革,市场争议一直很多,特别是立法功能定位方面,是调控房地产还是完 善税制、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等,众说纷纭。正是在认识上没有达成共识,所以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工作一直滞后,2012年试点的重庆、上海房产税改革到目 前没有大的进展和推广。这次透露的房地产立法改革的信息,包括实施差别化税率、赋予地方政府一些税率选择权、按评估价征税、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合并, 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都是参考国外房产税税收立法的经验来推动我国房产税立法。因此,房地产税收立法如果按照这一思路制定,就是回归税制本身推进改革的重要 举措,是税收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当然,如果基于这一思路,不管对房价影响如何,都会对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是治本之策。当然,这样的改革,不是受 制于房地产市场短期波动的改革举措,是常规化的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