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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管局:莞城房管所不是老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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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都报道莞城房管所和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均上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名下均有相关案件至今没有执行,其中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 部2009年被立执行案件,系统显示仅100元至今没有执行。昨日东莞市房管局回应称,莞城房管所根本不是所涉案件当事人,更非被执行人,只是配合执行, 而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涉及相关案件的100元诉讼费是由同案另一被执行人承担,而且早已支付了100元诉讼费。

回应

1

为何成老赖?

非当事人被录入被执行人系统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显示,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被列为被执行人,2015年6月1日被执行,执行法院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东中法执字第00395号,执行标的是0元。

对 于该案件,东莞市房管局大喊“冤枉”,称莞城房管所并非被执行人。据东莞市房管局介绍,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欧某的继承人,欧某早年因为被错误定罪,名下的5 处房产由法院判处没收处理,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后因法院依法对欧某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纠正改判,裁定将该5处房产返还给欧某等继承人,欧某继承人据此向法院 申请执行。

东莞市房管局表示,因为案涉的房屋在莞城,莞城房管所负责协助执行,只是属于依法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生效的刑事裁定,返还房屋,而 非案件的被执行人,不应该被录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由于本案年代久远,标的房产状况复杂,在法院主持下,莞城房管所也多次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 通,并按相关的政策文件草拟了解决意向书,申请执行人一方也表现出解决问题的诚意,目前案件仍在执行中。

系统未区别不同执行人的执行义务

根据系统查询显示,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开发部也被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时间是2009年1月1日,执行法院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为(2009)东一法执字第03555号,执行标的100元。

这 一案件的案情是东莞市城区裕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发公司”)挂靠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房地产开发部开发建设商住裕发楼。1995年,蔡某作为东 莞烟花炮竹厂的职员因宿舍被东莞宾馆征用而搬迁获得裕发楼一个单元。后因税费和办理房产证,以及房屋质量问题,与裕发公司、东莞烟花炮竹厂和莞城房所房地 产开发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蔡某诉至法院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包括:要求裕发公司、莞城房所房地产 开发部共同提供必要的办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证,并对案涉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东莞市烟花炮竹厂向蔡某退还单位车款3731元、以及诉讼费100元。

2

为何100元6年不还?

除房屋维修还未执行外,其他均履行完毕

东 莞市房管局称,根据案卷档案显示,判决书确定的以上义务,除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执行内容未能履行外,其他事项均已履行完毕,2009年6月9日,经蔡 某同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何判决由东莞市烟花炮竹厂返还的“诉讼费100元”会出现在查询平台上的莞城房管所开发部 “执行标的”栏内?

东莞市房管局表示,据向法院了解,是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开辟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现有功能设置,同一案件的执行标的 会自动关联到所有被执行人名下,无法根据不同被执行人承担的不同义务作出区分。因此尽管判决书已确定该100元诉讼费责任仅由烟花炮竹厂承担,也已执行完 毕,东莞第一法院也在案件信息系统中也做了登记说明,但因为系统设置原因还是同时关联到了承担房屋维修义务的另一被执行人莞城房管所开发部名下,让民众误 以为该100元是莞城房管所开发部应承担的义务。

东莞市房管局表示,接下来莞城房所房地产开发部将主动配合法院,积极与蔡某取得联系,商讨如何妥善完成房屋维修义务,尽快将本案彻底执结。

3

房管所和开发部啥关系?

房地产开发部为企业法人

2000年后已无项目

在此前南都报道中,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的性质也备受关注。莞城房管所为何会有房地产开发部?对于这一问题,东莞市房管局也给予了回应。

东莞市房管局表示,东莞市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属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肖庆秋),注册地址为东莞市城区光明路37号,成立时间为1992年6月16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营。

该 局解释称,上世纪90年代初期,莞城、石龙、虎门三大房管所隶属东莞市建设委员会,当时为使危旧房的拆迁问题得到合法经营,成立房地产开发部,所长兼任法 人代表,主要用于危旧房的拆迁改建问题,后来也用作房地产开发,自2000年起再无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但由于早期挂靠莞城房管所开发的楼盘,如珊洲新 苑、祈福豪苑、裕兴大厦等还有部分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东莞市莞城房管所房地产开发部的有关证照和公章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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