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 订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据报道,此次修订拟将积分入户申请条件,调整为居住证连续办满三年,按缴医保和持居住证时间排名,允许借住亲友家的申请人 提出申请。意见稿还新增“创新创业指标”作为积分项目,只要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 10分。
此次积分入户意见稿,亮点颇多。如,允许借住亲友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考虑到了部分申请对象的实际生活状态。新增创新创业积分项目,则是广州提高对创新创业人才凝聚力和吸引力的一项举措。
增加创新创业积分项目,很有必要。不过,目前该项目在设计上还需要进一步改进。该项目的核心在于,由科技部门来确定列入创新创业积分指标单位目录,也就是说,由政府职能部门决定哪些企业的员工可以获得这项加分。
互联网时代,一些行业的新技术尽管较早就已提出,但需要一个较长周期,通过不断试错来探索其可行性。探索的结果有可能就是失败,这种情况下,相关创新企业的 效益很可能受到影响,管理方面也可能不规范。那么,主管部门能不能将之放入指标单位目录?如果放进去了,这样的评鉴看上去就太“水”了,但要是不放进去, 人们又会想到创业之初的阿里巴巴,也曾是个粗放的作坊模样。
科技部门如何确定一家企业有无条件纳入创新创业积分指标单位呢?如果赋予了科技部门评鉴大权,又没有一个明晰的衡量标准,那么如何避免个别官员从中滥权、寻租?
此外,创新创业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这样的加分似乎不够大方。而且,创新创业人才为了获取良好的发展空间及资本支持,可能会在北上 广深以及香港等城市频繁流动,如果积分入户新政要求申请人满足“居住证连续办满三年”的条件,那么要获得创新创业积分,还得连续性在本地企业工作,这道门 槛是不是有点高呢?意见稿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