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家庭年收入超过13万元,为了获得一套经济适用房,却声称家庭年收入仅3万多元。在市住房保障办依法收回其所购经适房后,余某一家不服起诉到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天河区法院审理驳回余某家庭的诉讼请求。
2009 年12月,余某以家庭名义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因余某瞒报了儿子余某勇的收入情况,表示整个家庭的上年度可支配总收入仅为38688 元,从而顺利通过审批,于2011年10月成功购买一套坐落于天河区广氮南环街、建筑面积近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纸包不住火,市住房保障办很快发现,余某勇2009年的税后实际收入高达13.8万元有余。在该办与余某勇面谈时,其辩称自己的收入里包括了公关费等需返还 公司的费用,并非个人所得。然而,余某家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和市民政局都证实余某勇的实际收入远超其申报收入,多项证据显示余某瞒报了家庭真实收入。 2014年3月,市住房保障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收回余某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结合折旧等因素向余某家庭计退房价款,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余某家庭向法院起 诉。审理过程中,余某勇提交了他在保险公司上班收入的证明,欲证明其月均收入为1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办和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和余某勇收入的银 行流水单都证实其2009年的实际收入达到138000元。余某勇虽然提供了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据,但只有简单记载,对于余某勇先行垫付的是何种 工作费用、报销金额多少等内容,证明都未涉及,因此,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余某家庭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