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本报就曾关 注房产继承公证高收费的问题。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称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原 “联合通知”不再执行。至此,实行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昨日,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广州房产登记部门已根据最新规范落实服务,市民无需公证也可 办理继承房产过户。
与此同时,市民更为关注的恐怕还是,这是否意味着能省下一大笔公证费呢?对此,广东省公证行业协会解读称,房产登记事项中公证服务并非彻底取消,而只是由原来的必须办理项变为可选择项。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房产继承通过公证程序,会更有法律效力,得到保障。
1 公证变成可选项? 房产交易中心可办继承转移
原“联合通知”中提到,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及其他契约材料。该通知被废止后,一般情况下的房产登记强制公证即告取消。这也意味着,公证不再是必经程序,除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外,市民还可选择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不动产的继承转移。
记者从广州房产交易登记中心了解到,办理继承过户的市民可自由选择公证与否。对于不持公证书的市民,登记中心会根据国土部最新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简称操作规范)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检验,符合办理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同时对登记的不动产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15天。据悉,操作规范于今年5月底印发,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各类登记的审核要点和登记资料的管理等进行全面细化规范。而具体针对广州市的不动产登记规则还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2 不公证省好几万? 绕开繁琐的公证环节“更经济”
作为一项简政放权的便民措施,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一经推出便引来关注。网传“房产继承、赠与无须办理强制公证,能省好几万元”。实际上,公证确实需要缴纳一笔费用,但经媒体考证,公证的手续费并没有网络传言那么夸张。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后公证收费由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 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 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具体到广州,目前的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继承时并不是根据房产 市场价格执行的,而是参照土地出让金加建筑成本计算出来的房屋价格,理论上是低于市场交易价的,在此基础上收取的公证费也随之调低。
不过,对于有需要的市民来说,绕开繁琐的公证环节,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不失为一种更经济的手段。
此外,据透露,广东省公证行业新的收费标准正在酝酿之中,力争使公证收费与我省经济发展、百姓承受能力和公证机构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3 新规实施怎么样?
懵懂市民按原流程交公证书
据了解,由于新规实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前来办理过户的市民大多还是按照原有流程提交已准备好的公证书。而未来新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4 公证与否啥区别? 公证可以保证继承权公信力
既然继承不动产权可自由选择公证与否,那两者有怎样的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不代表着否定公证作用。作为无纠纷房产转移前置必要条件的房产继承权公证活动,在我国的财产继承案中占比较高。公证有 数十年来的专业积累,其发挥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服务功能仍然是难以替代的。房产继承取消强制公证,某种程度上是将公证处所承担的责任转移到房产交易中 心,由房产交易中心把关检验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广东省公证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家庭成员之间因房屋问题引发纠纷的事件持续发生,继承中涉及的隐瞒、遗漏、假冒合法继承法人的情况时常发生。有时候不仅 涉及遗嘱继承,还涉及放弃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要确认继承权,不仅需运用大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要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有时还涉及核实权的 问题。而即使是律师,由于通常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公证机构中立第三方的地位相比,后者的公证无疑更具公信力。
广 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认为, 房产继承事项中没有专业公证机构的参与查证和证明,有可能导致巨额财产的损失,引发较大的矛盾纠纷,尤其是亲人之间的反目等现象。而且如果申请人直接到房 管登记部门提交继承材料,房管交易登记部门审核起来将不堪重负。审核周期拉长、登记效率不高的同时,还容易发生登记错漏,引发国家赔偿后果。
另外,记者查阅《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发现,条文1.8.6详细规定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其中指出,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则需准备包括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所需的材料未必比提交给公证处的少。
TIPS:
办理继承房产过户 这些材料要带齐
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