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头暗地指挥老婆、朋友倒签合同起诉要房子,那边代表被告公司来谈判,这么左右逢源谈判结果自然“皆大欢喜”。不过,这倒签合同上的一串手机号码却出卖了 幕后老板——20年前的手机号码怎么可能有11位数?这不,到手的47套房产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从自己的名下消失。
这头暗地指挥老婆、朋友倒签合同起诉要房子,那边代表被告公司来谈判,这么左右逢源谈判结果自然“皆大欢喜”。不过,这倒签合同上的一串手机号码却出卖了幕后老板——20年前的手机号码怎么可能有11位数?这不,到手的47套房产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从自己的名下消失。
广州市检察机关日前开展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总结工作,并从中发掘出一些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提醒市民,虚假诉讼小心担刑责。
幸运 烂尾20多年限购后获过户
1993 年,广州市某房产发展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委托佛山南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代售位于白云区京溪路天景新村的房屋。1995年,常某 萍、郑某分别与实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常某萍购买天景新村商住楼5套房屋,郑某购买42套房屋,总价约为1200万元。
2009年3月,实 业公司与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实业公司以1000万元,出让其在天景新村项目上的债权给投资公司。其后投资 公司取得天景新村项目。2011年4月,常某萍、郑某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房产公司、投资公司为其办理房地产证。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 成协议:三被告协助常某萍、郑某办理房地产权证。2011年12月,涉案42套房产过户至郑某名下。2012年3月,涉案5套房产过户至常某萍名下。
其后,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投资公司经补缴相关税费后,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协议,约定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房产公司变更为投资公司。
经过了20多年,广州的房价已今非昔比,仅这47套涉案房产,保守估计至少是4000万元以上了。
可疑 20年前会有11位数手机号?
2014 年3月,投资公司向白云区检察院控告举报,认为常某萍、郑某涉嫌进行虚假诉讼。在翻阅常某萍、郑某分别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时,白云区检察院民行科 检察官洪新德看出了猫腻——按说这是1995年签订的合同,为什么买家留下的手机号是11位数?现在的手机号是11位数没错,但20年前的手机号是10位 数。不仅如此,而且一口气买42套房子仅一张收款收据,“太草率了。”
洪新德很快向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调取合同的原件,并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合同上的“常某萍”、“郑某”签名笔迹是在2011年上半年期间书写形成。其后,常、郑二人承认合同是倒签的。
质疑 在限购令之后过户有规避嫌疑
据了解,常某萍是孙某炜的妻子,郑某是孙某炜的朋友,而在上述案件中孙某炜是作为被告实业公司、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现的,与他的“自己人”就该案达成调解协议。洪新德检察官表示,孙某炜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及代理人应当负有的忠实义务,调解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在检察官的询问中,孙某炜称,实业公司90年代借了他父亲的钱,曾提议以房抵债。2011年,知道天景新村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孙某炜就以妻子常某萍、朋友郑某的名字与实业公司补签了1995年的合同,并通过诉讼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妻子、朋友名下由其实际控制。
其后,广州市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张宇筠在经办该案时还提出,广州已经于2011年1月实施了房屋限购政策,常、郑、孙的行为规避了国家房地产调控规定,影响了政策的落实。
最终,广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广州市中院提出抗诉。后经广州市中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裁定撤销原审调解书,将该案发回重审。
分析 以物抵债也应考虑其他债权人权益
张 宇筠介绍,虽然孙某炜自称涉案房屋是以房抵债,但其所称债权未经法院审查,且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查明了常某萍等人存 在倒签合同的行为。至于孙某炜所强调的债务问题,即便存在,也必须要考虑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债务偿还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而不能直接以物抵 债。
大片土地划入地铁征收价格见涨 却因前手老板一纸担保要“泡汤”?
2005年10 月,陈某向东某公司购买了位于增城朱村街山田村面积约1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在该地块上开办了塑料加工厂。2009年2月,松某公司以与东某公司之间存在 担保追偿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东某公司应偿还代付本息488万余元给松某公司。法院依据该 调解书查封了陈某购买的土地。
据了解,涉案地块位于广州地铁21号线的征收范围内,政府已明文公告要予以征收。陈某认为债务人东某公司为争夺价值巨大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其与亲属恶意串通制造了虚假调解。
其后,增城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苏亮向记者介绍,当初东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松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后其又与松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约定若松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据反担保协议向东某公司追偿。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固定证据等,最终通过司法鉴定,证明涉案民事调解所依据的反担保协议系伪造。另外,松某公司和东某公司的调解诉讼亦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调解内容违反合法性原则、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
其后,增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该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虚假诉讼小心担刑责
自认行为、双方主动求调解等4种情形将被严查
广州市民行检察部门是如何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大力宣传自然必不可少,此外,检察机关也注意从日常案件办理、群众来访和控告、平时调研走访工作中摸排监督线索,以及案外人的控告、举报等信息,仔细审查甄别。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会特别注重对案卷材料中的自认行为、无实质抗辩、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双方主动要求调解结案等4种情形进行严格审查,以发现疑点和寻求突破口。当然,调查核实也必不可少,其中司法鉴定是非常有效的手段。
对 于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民行部门还会同时倒查民事诉讼案件本身在裁判过程、裁判结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各项工作的 联动发展和系统提升;同时,发现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及时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查明后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发现有 关人员涉嫌普通刑事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对于审查后认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件,及时作出相关决定并送达控告、举报人,对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