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进的婚房系“凶宅”
两年前,原告肖某、潘某和被告杜某某通过中介居间介绍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购买位于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某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
签约后,肖某共支付房东杜某某房款22万元,还支付中介费1万元。事后不久,肖某从邻居处了解到,系争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己买房是当婚房用的,买来了“凶宅”,这怎么能行。肖某提出退房遭到了原房东的拒绝,最后肖某起诉法院。
肖某认为,被告未能尽到完全真实的告知义务,导致自己购房结婚的目的落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2万元,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1万元并赔偿23万元的贷款利息。
法庭上,杜某某辩称,肖某的撤销事由不成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
存欺诈故意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梁某某从系争房屋阳台上跳下,当场死亡。之后,杜某某购入系争房屋。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肖某购买系争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房款,共计22万元。还支付中介佣金1万元。之后,肖某得知系争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死亡事件,就多次致电被告,协商解约,但均无果。
法院根据出警记录查实,系争房屋确曾发生租客非正常死亡事件。同时,双方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告曾承认“听说过跳楼事件”,与被告所述完全不知晓“跳楼事件”的辩解相互矛盾,据此推定被告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具有欺诈故意,故肖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