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6日,家住惠水县和平镇的金某某在惠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盘庆典上,通过认购选定了价值40余万元的一套房屋,并交付了认购款定金1万元,同时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当日,金某某参加了该房开公司举行的“××优势给您大甜头,拒绝虚假,1套房=1元钱”活动,在活动中,金某某荣获“特等奖”,该房开公司当场为金某某披红挂彩,并与金某某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在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基础上,该房开公司将金某某选定的房屋以1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某。之后,房开公司却拒绝按该《协议书》的约定交付房屋,故金某某将其诉至惠水县人民法院。
惠水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某按协议书约定的购房款向被告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以1元钱购买了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其差价的性质应当属于被告为提高销售率而做出的广告宣传,被告因该广告宣传效应亦取得商业利益,被告的有奖销售目的亦得以实现。因此,被告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判决:确认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房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认购的价值40余万元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并为金某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该房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惠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金某某认购的房屋(市场价为40余万元)以1元钱的价格卖给金某某,并退还金某某已缴纳的房屋预付款9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