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套房屋违规过户
一审判决书认定,2012年8月至11月间,张某使用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伪造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购房证明书,请托时任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其受理、审核房屋过户材料的职务便利,使丰台区大成南里等4套房屋,在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违规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国家损失共计130余万元。张某因此给予张某某、王某等人好处费10万余元。
2013年1月至3月间,张某再次找到张某某,请托对方为丰台区建欣苑六里等10套房屋在未缴纳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收益的情况下违规过户,造成国家损失共计200余万元。为此,张某给予张某某等人29万元。
此外,2012年3月至5月间,张某要求王某为丰台区大成南里一区等5套房屋在购房人无购房资质情况下违规过户,给予王某一万元。2015年8月3日,张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后退缴6万元。
一审认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处罚。张某为自首,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故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随案移送的6万元退还张某。
二审改判继续追缴赃款
二中院查明,张某通过行贿犯罪非法获利8万元。至于其上诉意见,二审经查认为,侦查人员对相关10笔违规业务与张某某和张某逐一核对,二人均予认可,张某一审庭审中亦未提出异议,应予确认。行政机关通过追缴行为减少国家经济损失,不能作为对张某从轻处罚的依据。故二审维持对张某4年6个月的量刑,改判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连同在案扣押6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