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的立法很复杂,涉及的问题比较多。
首先,房产税本来就是现有的一个税种。早在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同时,还规定了5种情形——包括属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11年1月28日开始在上海、重庆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
其次,房地产税立法十分复杂,原因在于它涉及与现行一些税种的关系。比如,现在已有土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土地出让金等。这些要不要整合?再如,原先商品房买卖中涉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房屋产权人在买房时已经交过了,如果再缴纳房地产税,肯定是有问题的,应该考虑将已缴纳的税费进行扣除。房地产税改革如何与现有的税费进行衔接,需要有深入、全面的考虑。
再次,房地产的构成也具有复杂性。我国1997年开始搞住房制度改革,房产性质分为军产、央产、民产,还有大产权、小产权之分,产权期限有30年、50年、70年,等等,类比非常多,情况非常复杂。尤其在农村,很多房子是祖屋,还有附属建筑,这些算不算房产?城市里大量的棚户区问题也很复杂,这些都需要很好的研究和论证。
对此,我们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个人也参加了一些调查研究。正因为有过充分的论证工作,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复杂。
从立法目的来看,房地产税并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要对人们的房地产投资行为起到调节和引导作用。
具体来说,出台房地产税,就是要提高房屋占有、使用和交易的成本,让它远远大于物业费和银行贷款利息,把房地产的泡沫挤压出来,把房屋所有者的第二套房、第三套房甚至几十套房都“挤”出来、“逼”出来,这样就可以在不增加土地或者建筑的情况下,增加房屋供给。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房地产税有利于规范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有利于理顺和降低目前一些城市过高的楼市价格。否则,就会永远存在房地产供给缺乏的假相,等到将来我们的孩子一个人继承两套房子、我们的孙子继承四套房子的时候,那时中国经济可能就垮了,造成的资源浪费更是无法弥补。
我认为,一方面,房地产税将来肯定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特别对很多已经基本卖完土地的城市来说;另一方面,一定要处理好与老百姓的关系,不能够增加老百姓的负担,特别是,用于自住的房产应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