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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盖小产权房并销售 二审无期改判5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3

私盖小产权房 无期变5年

被告人一审被判合同诈骗罪 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

北京柏西枫林观光农业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伙同该公司总工程师李某,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并对外销售,共收受86人1880余万元。一审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无期和13年后,二人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二审认定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改判有期徒刑5年和3年半并分别处以不等罚金。

无视停工通知继续施工

一审查明,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间,王某和李某无合法审批手续,又违反与房山区长沟镇三座庵村农工商公司所约定的土地用途,在该村非法建设住 宅楼。房山区长沟镇政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等多次向其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两人明知所建住宅楼不可能具备合法交付使用的条件,仍以“山水人 间”、“枫林宜墅”等名义对外销售,先后收受86名受害人购房款1880余万元。

王某承认,长沟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以三座庵村曾多次下发停工通知书,但他认为这都是走形式,所以不管下什么通知,只要没人过问就继续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李某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

判决后,两人均提出上诉。审理中,房山区长沟镇政府曾出具证明材料证明:2008年6月,永盛基业公司在长沟镇三座庵村欲注册养殖基地,经镇领导批准同意,并在该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上加盖了镇政府的印章。

镇政府表示,此证明原件中产权人证明一栏当时没有房屋内容,住所(经营场所)一栏为空白,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中的内容为该公司后来私自添加的内容,属于私自造假行为。

市高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等人使用该伪造的证明文件欺骗购房人。对于售房过程中频繁使用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经鉴定,所盖长沟镇政 府公章为真实印章,尽管镇政府和三座庵村委会均称系在空白文件上盖章,但依常理分析,此种解释难以成立,难以认定该文件系伪造。

二审判 决指出,王某和李某所收被害人购房款,大部分用于建设8栋住宅楼,认定两人具有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 合同诈骗罪。二人在无建设、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为此,市高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 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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