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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介新规:房源挂牌先签书面合同 独代房源销声匿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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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九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近一个月以来,北京中介行业发生“巨变”。北京晨报记者调查发现,北京中介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先要签订书面合同,北京某一公司的独家委托代理出售房源销声匿迹,购房人买房有了更多选择权。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规能够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权益;同时行业也将面临巨大变革。

  房主:房源挂牌先签书面合同

  今年伊始,北京晨报记者对链家、我爱我家、中原地产、21世纪不动产等多家中介公司调查发现,此次新规给中介行业带来的最大变化是,中介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卖房要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北京晨报记者走进北京石景山区一家21世纪不动产门店,以卖房人身份咨询有关卖房相关事宜。该门店的经纪人表示,“现在有关部门查得比较严,业主委托我们卖房,都要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如果业主不肯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我们就没法把房子挂到公司网上对外出售。”

  上述经纪人还介绍说,业主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能随便填写卖房信息,需要业主提供本人身份证、房本、购房发票等相关证件和材料,中介公司会对委托人身份进行查验。

  链家网CCO徐东华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说,“以前,业主口头说要卖房,中介公司就可以着手卖房了。即使经纪公司想对屋况、权属、交易条件做书面约定,业主也大多不配合。现在业主卖房,先要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其中业主要对自己的房屋有没有被查封、是否发生过凶案进行说明。”

  中介:独家房源基本销声匿迹

  “此次新规首次对独家房源做了规定,这是一个进步。”徐东华说,以前独家房源只是企业市场化的行为,没有法律规范对独家房源进行规定。这样业主即使与一家中介公司说过委托独家房源,但受到其他中介公司经纪人的蛊惑,也有可能会随意取消独家房源。如今有了新规,可以避免中介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

  21世纪不动产北京区域副总经理寇海龙表示,“此次新规明确规定中介公司独家代理存量房出租或出售只能是单边委托,要么仅提供房源,为房主服务;要么为买家或租客服务。这可以防止个别中介公司通过独家房源操控房价。”

  为此,有中介人士表示,“现在中介公司代理独家房源越来越难做。”包括链家、中原地产、21世纪不动产在内的多家中介公司纷纷向北京晨报记者表示,“公司基本上不签独家房源。”

  买家:办贷机构不再指定

  李女士在北京买房,她通过中介公司选中了海淀区一套住宅,总价570万元。李女士向业主支付首付款300万元,贷款270万元。李女士想选择离家比较近的银行办理贷款相关事宜,但中介公司经纪人却要求李女士与本公司合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无奈之下,李女士同意了。

  在北京二手房交易中,部分购房人遇到过少数中介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强制交易。其中大多数购房人怕麻烦,选择了忍气吞声。此次新规出台,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给购房人撑起了腰。

  徐东华表示,“以前,我国房地产行业下游产业链并不发达,银行、担保公司等只有几家,中介公司往往会指定某些银行、担保公司等给购房人选择,购房人不能选择其他公司。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下游产业链越来越繁荣,现在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越来越多,购房人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此次新规出台后,购房人可以选择中介公司指定的某些银行、担保公司等,也可以自行选择其他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业务。这有利于服务行业竞优发展。”

  观点:中介行业面临重新洗牌

  对于此次新规给北京中介行业带来的影响,链家网CCO徐东华表示,“此次新规从源头上有效保证房源的真实性,杜绝少数北京中介公司发布虚假房源,从事不规范经营行为。此次新规实行后,北京中介行业将会变得更加规范,北京中介行业也会面临重新洗牌。坚持规范经营的品牌中介公司将会越做越强,而不规范经营的少数中介公司,由于难以适应规范要求有可能被淘汰。”

  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新规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房地产经纪服务边界、业务承接与房源客源信息发布规范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加强了对北京中介机构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北京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背景

  去年12月下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银监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中介行业的规范。

  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经纪业务委托,应当查验委托人身份证明,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向委托人书面告知相关事项,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017年1月1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中填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主要信息,并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页右上角予以标注。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时应标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备案编号。

  此次新规中对独家房源进行了规定。《通知》提到,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存量房出售或出租、承购或承租业务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且符合发布信息规定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同一机构或独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总经理所持股、从业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交易相对人委托。

  同时,《通知》还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交易当事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加重交易当事人责任等对交易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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