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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标准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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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记者22日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继《洛阳(楼盘)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我市在对不同地段的516处住房市场租金调研的基础上,正式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标准,并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基准租金标准为6元至10元,根据情况调节系数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租赁住房的基准租金标准是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该负责人用实例进行解释计算方法:一套位于陇海线以北地区中电·阳光新城内,楼层为3楼、面积47平方米的多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缴纳的租金为:7元×1.3(调节系数)×47平方米=427.7元。

根据规定,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供需情况,在基准租金标准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上下浮动,但须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申请审批时限压缩,三类人可申请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两审两公示”认定程序,由社区、办事处初审公示后,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为了方便符合条件的人更快地申请到公共租赁住房,近期我市又对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两审两公示”程序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市常住户口;本市无住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具有中职、中专(含普通高中)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本市无住房;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放心保)2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2倍;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三类人的申请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并填写洛阳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洛阳市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其中,新就业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学历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将采取轮候制

我市从2010年开始试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已开工建设2.6万套,2013年全市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32034套,其中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约1.4万套。公共租赁住房“供不应求”,如何保证分配的公平性,承租者申请成功后是否会“一劳永逸”?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实行公开轮候制,轮候期为一年。“轮候制就是当居住人员在收入、人均面积等方面达到一定水平后,就要搬出公共租赁住房,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入住。”他说,如果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就要主动提出变更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如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必须退出轮候。

公开配租时,伤残人群等可以优先安排在一楼,配租结果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单位需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用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保障,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园区内单位职工的保障,余房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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