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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措施三位一体扼住房价上涨“咽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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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 岳

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改革措施都是有的放矢从基础做起,且三位一体(一体指的是这些措施可服务于但不限于房地产调控),待它们成形之时房价上涨的“咽喉”就将被紧紧扼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11月20日,在三中全会后的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被看作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建立后,全国不动产情况就将一目了然,之后推出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就将事半功倍。同时,随着这项制度的逐步建立,部分存量房源就将被激活,增加市场供给,使房价上涨压力得到缓解。

《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上述规定指明了未来土地流转的方向。对土地的性质、用途有很明确的界定,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使上市流转也会对其用途加以管制。另外,从土地盘活的方面来看,之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在放开并合理化,具体改革也是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激活土地的财产属性,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中信证券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在所有权方面不会有突破,不过在确权基础上的土地资本化,意味着土地权益人能够有更多渠道获取土地收益。在收益的分配模式上将更侧重农民受益,更重视收益的长期性。

另有分析认为,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土地流转方面或有突破。

《决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概念,一切与房地产运行过程中有直接关系的税种都可称为房地产税,其涵盖了房地产市场的所有税收环节,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中的一个税种。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是有关房地产税制体系的总体部署,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税立法一方面可为房产税全国推行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未来政策有望指向国内房地产税征收不合理现状,从而利好国内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下一步,房产税改革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配套推进清费立税。

现在,我们可以对这三个改革政策进行归纳: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视为对房地产状况的大起底,使之后出台的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则是守住了房地产的土地供应环节,能够更好的从源头上做好房地产调控的基础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则是从销售、保有环节方面着手进行调控。做好这三项工作,房价上涨的“咽喉”就将被扼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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