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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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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泳君

近日,为了有效保护耕地,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枣庄实际,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未来五年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保护耕地,逐次签订保护责任书

记者了解到,办法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财政、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规划、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同时,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其他内容。

针对目标责任制,市里定期组织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市审计部门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中和离任审计内容。

另外,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建立补偿机制,鼓励补耕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完成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以及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逐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达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由区(市)人民政府缴纳易地有偿补划资金,有偿补划资金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区(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同时,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占用耕地,单位须缴开垦费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一般耕地,法定倍数为8至10倍;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倍数为10至12倍。

同时,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市、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的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污染耕地环境 将被法办

办法要求,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中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成果资料归档情况,其他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

办法规定,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作者:李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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