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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住建局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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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14号)等文件要求,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卖,我局于2008年建立了商品房销售网签系统,全面实施网签制度,并按省厅要求于2015年起启用了新版《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我市网签制度实施6年多来,在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仍未按要求及时实施网签。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行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辖区内房地产企业正确使用网签系统,引导广大购房者购房时要与开发企业签订网签合同。

二、各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初始确权后,须于10日内将预(销)售房源录入商品房销售网签系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开发企业所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实施审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成交前,应向购房者提供网签合同范本,详细解释合同条款,告知权利、义务、要约和承诺。成交达成时,应在网签系统内进行签约,向购房者提供网签合同,并告知购房者网上查看合同的方法和密码。

五、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不规范合同的,所存在的风险由买卖双方自担。

六、各级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时,应将网签合同作为收件主要依据,对提供手工合同的,应要求其补签网签合同后方可受理,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实施整改。

七、对不配合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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