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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证加妻子名需先办赠与公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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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生:我在2007年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2008年结婚,现在我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请问是否需要办理赠与公证?

房地产管理局:因您的房产属婚前财产,如要加上你妻子的姓名,属赠与行为。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 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赠与情形的,需要经过公证,同时,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 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地产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登记办理无须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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