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宝安区教育局公布《宝安区实行学位房制度的公办学校小一初一入学申请租房类材料时间限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申请2016年秋 季小一初一学位起,申请宝安区实行学位房制度的公办学校的学位,其提供租房类证明材料的起始时间(落款日期)必须为入学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含9月30 日)。同时,宝安2016年新增6所实施学位房制度学校,全区学位房制度学校共22所。
2016年宝安区新增实施学位房制度学校6所:翻身 小学、坪洲小学、西湾小学、海港小学、流塘小学、荣根学校。至此,全区共有22所学校实施学位房制度,家长在这些学区租房、购房前需要查询学位房是否被 用。其中提供住宅类《房屋租赁凭证》的,租赁有效期限终止时间必须至少能够覆盖到入学当年的12月31日。
对于用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材料申请实施学位房制度学校的学位,其材料的落款日期不仅需要在上年的9月30日前,而且需要与申请人入户、入职、居住证等相关佐证材料的起始时间保持一致,但对终止时间不作要求。
提 交的租赁类住房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但因起始时间不在入学前一年9月30日之前而不符合上述学校入学条件的,可以提供其他学区的有效住房材料申请其他学校的学 位。而在《办法》公布之前办理的租赁类住房证明材料有效期未能延续到规定时间的,需在现有证明材料到期前,向学校补交续租备案证明材料;在《办法》公布之 后办理的租赁类住房证明材料,其有效期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必须均符合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