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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 含金量更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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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 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 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上 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 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对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

解读居住证的“含金量”

福利有多少?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能不能落户?

《条例》规定:首先,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然后,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条件,条例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最 低,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

(二)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也不高,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而且明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 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不过对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 等要求,对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就开始变高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超过5年)都是必须的。城区人口 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还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条例明确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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